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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2-16人气: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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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总承包三级资质转让流程


    1、工商营业执照股权变更、税务、银行变更;时间大约需要2周左右;


    2、登录三级市政资质系统,按照资质变更的内容,上传相应的申报材料,携带申请表到主管部门申请;


    3、市级建设局审查批准与否,不同意的按照要求重新提交材料即可;


    4、领取变更后三级资质,时间大约一周;



    5、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根据各地区报送要求不同,时间大约从2天-2个月不等;


乱,朝廷就派种皓为凉州刺史,深得百姓的欢心。当种皓又被朝廷征用调迁时,官吏百姓投书朝廷请求挽留他,梁太后感叹道:“我还没听说过刺史像这样得人


心的。”于是准许了凉州官吏百姓的请求。后来迁任汉阳太守,梁州戎


夷男男女女相送到汉阳地界等到了汉阳郡,教化羌人,禁止侵犯掠夺。后调任出使匈奴的中郎将。当时,辽东的乌桓人反叛朝廷,种皓又转任辽东太守,乌

桓人相率望风而服,在辽东边境上迎接种皓赴任。后因事免官而归。


  后来被征用为议郎,调迁为南郡太守


节税筹划的方法有哪些


节税筹划是企业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投资、经营、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减轻税负带来的税收利益的管理活动。节税筹划的方法有扩大企业经营规模,搞集团化经营;选择采购对象;销售折扣、折让和退货的处理;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   为了解决“高收入”个人税负较高的问题,各路高手可谓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筹划方案五花八门,我们来系统梳理一下。

      张三年薪20万元多吗?若他一人生活,并且不为住房发愁的话,好像还可以。

      李四一家三口(放开二胎后可能四口)仅他一人工作,即便不为住房发愁,年薪20万元还多吗?

      王五在背负巨额房贷的基础上,一边供养自己的小家,一边还要赡养夫妻双方的父母,年薪20万元还够吗?

      很遗憾,我们当前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不考虑上述个体差异。若张三、李四和王五均按月获取工资且税前扣除金额一致,则他们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完全一致!

      为了解决“高收入”个人税负较高的问题,各路高手可谓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筹划方案五花八门,我们来系统梳理一下。

      一、循规蹈矩

      常见的做法就是就是把收入分成日常工资和年终奖发放,充分利用年终奖单独纳税的优惠政策,达到节约税款的目的。

      该政策对于年薪20万元以内的个人,的确是很好的筹划方法,如果企业为个人据实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该筹划可将个人的整体税负控制在6%左右。

      但对于年薪更高的个人,该筹划方法虽然可以继续使用,但整体税负会明显上升。

      结论:理论联系实际,有所为,有所不为。

      二、偷梁换柱

      常见的做法就是找发票报销。即部分收入正常申报个税,其他部分用发票进行报销,借此达到“节税”目的。

      此法“由来已久”,因其操作简便,难度系数极低,目前仍在各企业“大行其道”。但其实基本都是“此地无银三百两”的筹划,严重低估了稽查人员的智商。

      典型案例:青岛国税稽查人员对青岛立隆佳自动化有限公司纳税和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了纳税检查。经查,该单位法定代表人陶某购买家用电器、家装材料、家居用品用于个人消费,购买时直接支付现金,取得青岛某商业有限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25份,计入单位账簿管理费用-办公费300000元。事后陶某把发票交与财务人员报销,进行税前扣除,未做纳税调整。由于该公司2012年偷税数额达8.46万元,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4.23万元,同时偷税比例达12.14%,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结论:出来混,迟早要还的!

      三、掩耳盗铃

      常见的做法就是部分工资正常申报个税,其他部分以老板借款的形式提现,再通过老板个人账户把钱分别打入员工个人账户。

      如此操作的企业通常理解是,反正公司是老板的,老板就是公司的,老板从公司借钱也不需要还,这样挂着也不影响企业损益,员工还节约了税款,何乐而不为?

      殊不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结论:搬起石头砸了老板的脚!

      四、化整为零

      常见的做法是,公司把高收入员工的工资在报税时以较低的金额申报,把低收入员工的工资在报税时以较高的金额申报(多出的税款由高收入员工承担),发放时按均按实际应得的金额发放。在保持工资总额不变且全额申报个税的情况下,通过把高收入员工的工资拆散,化整为零隐藏在低收入员工工资内,达到为高收入员工“节税”的目的。

      此种方案操作手法比较隐蔽,如果只对申报个税的总额和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工资薪金总额比对,通常很难发现问题。但也不是因此就判定该方案万无一失。

      假的真不了,一旦被举报或被税务机关稽查,很快就会露出马脚。企业所面临风险就是未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被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结论:弄巧成拙,偷鸡不成反蚀把米。

      五、表表不一

      社保、公积金基数和实际工资不一致这种“表里不一”的情况早已是公开的秘密,我们不去讨论。

      “表表不一”的常见的做法是,提高高收入员工的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和社保基数拉开较大差距。在满足特定条件后,无论个人还是公司负担的住房公积金均可定期自动转入个人账户。提高住房公积金基数,相当于变相把个人的一部分收入直接从个税前扣除,从而达到减少纳税的目的。

      基于“法不责众”的古老习俗(再加上基数的确定要依据过去的工资而不是当下的工资,缴费基数和当下工资不一致也很正常),只要不被举报或被稽查,“表里不一”的众多企业基本都还可以“浑水摸鱼”、“高枕无忧”一段时间。但对于“表表不一”就大不相同,毕竟这类企业不多,加上金税三期强大的自动比对功能,社保机构很容易发现这种异常。直接到企业进行稽查非常容易发现破绽。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一、准确理解税收法定原则之“法”

      必须强调,税收法定原则中的“法”,仅限于狭义的法律,即立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的法律文件。在我国,就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而不包括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为什么强调法律?这是因为,立法机关是民意代表机关,能够最好地实现对征税权的规范。同时,法律制定过程本身具有规范、公开、透明的特点,能够以严格的程序保证征税权的规范运行,使其具有基本的形式理性和程序正义。

      特别强调税收法定的“法”是狭义法律的一个重要现实价值在于:过去,我们更多地关注税收、税法所具有的宏观调控职能,从而基于宏观调控需要具备“相机抉择”的特征,对税收事项的规范性、法定性水平强调得不充分,甚至片面地认为过于强调税收事项的人大立法可能阻碍其宏观调控功能的发挥。因此,我们必须明确,税收首先是一种财政收入的形式,本质上是国家对于纳税人财产的“分享”,将体现人民整体“同意”的法定原则置于最重要的地位,是内在要求;而对于税收可能发挥的宏观调控功能,则具有附随性、补充性,不宜强调过度。

      二、准确理解税收法定原则之“税”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税收法定原则要求所有税收基本要素都由法律规定。虽然修改后的《立法法》第8条第6项只点出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但其后的“等税收基本制度”意味着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收优惠等税收基本要素都属于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这一修改对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是一个巨大的推动,特别是其中“税率法定”的明确规定意义重大,因为税率是决定纳税人税负轻重的核心要素。应当注意的是,明确税率由法律规定,并不排除税收单行法律可以确定一个合理的税率幅度,同时授权国务院或地方在该幅度内来确定和调整具体适用税率。比如,《环境保护税法》第6条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级政府在该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这种对税率的立法方式是科学、合理的,且符合我国国情:既通过在法律中明确设定一个税率幅度,确保了统一性和基本范围,又运用规范的税收立法授权,有利于因地制宜,发挥地方的自主性。

      三、准确把握税收法定原则与税收授权立法的关系

      根据《立法法》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的规定,基本的税收要素和征管制度关系到公民的财产权、平等权等基本权利,只能由法律规定;当尚未制定法律、并且制定法律的条件不成熟而经济社会发展现实又确实需要立法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授权国务院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必须做专门的税收立法授权决定,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这表明,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并不意味着绝对地否定和排斥税收授权立法,而是强调在法定范围内、按法定程序并通过法定方式来行使税收授权立法权。相应地,税收授权立法也不会天然等同于削弱税收法定,而恰恰是以承认税收法定为前提的,建立在法律相对保留的基础上。

      但需要特别引起重视的是,还有一种授权手段为法条授权,即立法机关在其制定的税收法律中,运用某一条款或者若干条款,将某些特定立法权授予有关机关。《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就存在为数不少的法条授权,例如,《企业所得税法》第20条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第36条授权“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第33、34、35、48、57条中均有授权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第11项规定“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这些法条授权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已经制定的税收法律中,授权国务院及其部门对税收优惠、税目、税额等实体性税收基本要素予以确定,容易致使法律的实施效果大打折扣,不利于维护税收法律本身的稳定性、确定性和权威性,因而亟需对此加以规范和约束。它虽然不同于授权国务院就某个税种先行制定一部行政法规,但由于税收优惠等事项具有创设性,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的实体权益,因此其授权同样应当贯彻授权范围的限定性、被授权主体级次的特定性等要求。

      在此,我们需要区分这种对创设性事项的授权条款与其他那些对非创设性、程序性、操作性事项的授权条款,后者属于《立法法》第65条第2款所指的“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具有国务院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相竞合的性质,旨在具体细化、解释和便于实施税种法律,比如《个人所得税法》第14条、《企业所得税法》第59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93条“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或细则)”,就都是执行性的法条性授权情形,两者不应混同。

      此外,在有关涉及地方税的税收法律中,授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就地方税税种的某些要素做出规定。对于如何合理进行这方面的税收立法授权,《环境保护税法》为我国地方税立法起着示范作用。

      在现代法治国家,税收授权立法具有适度减轻立法机关的负担、补充立法机关的不足,以及补救立法机关立法缓不济急的优势。因此,理性的做法是,在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坚持税收法律在税法体系中的主体和主导地位,同时审慎、严格、规范地进行税收授权立法,并加强授权后的监督与效果评估,合理规范发挥税收授权立法及行政机关在税收法治中的优势和作用。

      四、准确处理税收法定原则与税收公平、效率等其他基本原则的关系

      税收法定原则是统领税法体系的首要原则,但不是唯一的税法原则,而是与税收公平、效率、量能课税等原则共同构成税收法治的基本框架。随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断深入,在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同时,也需要重视税收的公平和效率等价值,它们分别从形式与实质上构成税收正当性的基础,共为税收法治之两翼,前者强调税收事项的立法完备、有法可依,后者则对所立之法的质量提出更高标准的要求。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只是起点,在税法中融入公平、效率原则,以实现税收领域的“良法之治”才是更高追求。

      以上,就是正确理解税收法定原则需要掌握的四个问题,希望对你有帮助。更多关于税收法定原则的问题,可以在法律快车网站上咨询专业的律师。

     
  •   跟随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的经济发展更是如鱼得水一样,正在快速发展的经济,给我们带来了更多经济上的往来。那么在经济运转中必定就少不了税收的问题,递延所得税也是其中之一的内容。对于递延所得税很多人并不了解,针对递延所得税包括哪些内容的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将为您解答。

      一、负债

      1、定义

      递延所得税负债是指根据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计算的未来期间应付所得税的金额;

      递延所得税负债是由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对于影响利润的暂时性差异,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应该调整“所得税费用”。例如会计折旧小于税法折旧,导致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如果产品已经对外销售了,就会影响利润,所以递延所得税负债应该调整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如果暂时性差异不影响利润,而是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则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应该调整资本公积。例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按照公允价值来计量的,公允价值产升高了,会计上调增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并确认的资本公积,因为不影响利润,所以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不能调整所得税费用,而应该调整资本公积。

      2、不确认情况

      (1)商誉的初始确认中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因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确认为商誉,但按照税法规定其计税基础为0,两者之间的差额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准则中规定对其不确认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负债,否则会增加商誉的价值。

      (2)除企业合并以外的其他交易中,如果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则由资产、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不予确认。

      如,某项资产按会计准则确认的入账价值为100万元,按税法规定确认的计税基础为80万元,若确认该项递延所得税负债20万元,则其入账价值应为120万元,违背了会计准则中的历史成本原则。

      (3)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的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不予确认:投资企业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会导致未来期间产生应税金额,会有经济利益的流出,但若企业能够决定这项经济利益是否流出和流出的时间,甚至可以使该项经济利益在未来期间内不流出企业,则其就不是企业的一项不可推卸的责任,就不符合负债的定义,不应确认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负债。

      3、会计处理

      (1)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所得税准则确认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负债。

      (2)本科目应当按照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主要账务处理

      ①企业在确认相关资产、负债时,根据所得税准则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借记“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②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根据所得税准则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大于本科目余额的,借记“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小于本科目余额的,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 资产

      1、定义

      递延所得税资产是指对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以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的一项资产。而对于所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均应确认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负债,但某些特殊情况除外。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是和暂时性差异相对应的,可抵减暂时性差异是将来可用来抵税的部分,是应该收回的资产,所以对应递延所得税资产;

      2、不确定情况

      (1)除企业合并以外的交易,若其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则交易中产生的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不确认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

      如承租方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确认,会计准则规定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以及相关的初始直接费用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而税法规定以租赁协议或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等的金额计价,对二者之间产生的暂时性差异,若确认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则违背了“历史成本”原则。

      (2)按税法规定可结转以后年度的亏损,若数额较大,且缺乏证据表明企业未来期间将会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可结转以后年度的亏损,税法规定可用以后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但弥补期限最长5年,这就产生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但是否确认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要视未来期间是否有足够的应税所得可用于抵销以前年度亏损。

           只有未来期间税前利润抵销了以前年度亏损后,未来期间的所得税费用才会减少,才会有经济利益的流入,而这正好符合资产的定义,即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企业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但若企业未来期间无利润,继续亏损,无所得税可交;或者没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抵销以前年度亏损,则不能保证这项经济利益的流入,不能确认为资产。

      其实,不仅是可结转以后年度亏损问题,所有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时,都要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期间预计将获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因为只有当未来转回期间预计将获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大于待转回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时,才会使未来期间的所得税费用减少,才会在未来期间产生经济利益的流入,才符合资产的确认原则。

      3、会计处理

      (1)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所得税准则确认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资产。

      根据税法规定可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的亏损产生的所得税资产,也在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应当按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①企业在确认相关资产、负债时,根据所得税准则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科目。

      ②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根据所得税准则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大于本科目余额的,借记本科目,贷记“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科目;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小于本科目余额的,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③资产负债表日,预计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所得税——当期所得税费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关系

      1、与应交所得税的关系:

      所得税费用(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的确认方法有两种: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不管企业采用那种核算方法,其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也就是应纳所得税额都是一样的。

           在应付税款法下,不确认时间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因此,所得税费用的确认和企业应纳所得税额是一致。而在纳税影响会计法下,要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费用确认的影响,因此,会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2、递延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应交所得税确定下来了(纳税申报表汇算清缴算出数据),但是,里面的时间性差异如何在账面上体现呢?所以,就通过“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两个科目调整,将理应归属于以后期间的所得税费用挪后,将应归属于本期的所得税费用提前,所以,就有了分录: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所得税费用

      借:所得税费用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通俗理解:另外,可以从所得的角度考虑,资产增加了,费用减少了,负债减少了,总净资产理应增加。但是,税法上不确认这种增加。如果这种增加是确实的,那么,就该为这种增加多交税,就形成了递延所得税负债。

      同理,资产减少了,费用增加了,负债增加了,总资产相应就减少。可税法不确认这种减少。但确实是减少了,税法暂时不确认,以后也要确认,这种减少,就会让以后少交税,就形成了递延所得税资产。

      四、计算公式

      递延所得税=(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

      应予说明的是,企业因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产生的递延所得税,一般应当记入所得税费用,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是某项交易或事项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由该交易或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及其变化亦应计入所有者权益,不构成利润表中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

      2、是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负债,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应确认相关递延所得税的,该递延所得税的确认影响合并中产生的商誉或是记入合并当期损益的金额,不影响所。

      五、特殊处理

      1、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根据本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相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形成暂时性差异的,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企业合并中产生的递延所得税由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对企业合并的处理不同,可能会造成企业合并中取得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异。比如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同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通常应调整企业合并中所确认的商誉。

      3、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的可抵扣亏损以及可结转以后年度的税款抵减,比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原则处理。

      通过上述文章的解析,我们可以了解到我们国家关于递延所得税包括哪些内容的解答,如果您或您的亲友涉及到了这方一面的法律疑惑,法律快车小编建议您咨询法律快车官网或者我们法律快车的律师,他们的专业法律知识将是我们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可靠保障。

     
  •   一、什么是环境保护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税法》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二、2018年环境保护税法实施细则

      “史上最严环保法”实施两周年之际,一部被称为“绿色税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11月25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闭幕会上获表决通过。

      《环保税法》是中国首部体现“绿色税制”的单行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开征环保税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落实绿色发展理念的重大战略举措,旨在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它的问世意味着在中国推行多年的排污收费制度向环保税制度的转换将正式启动。

      据悉,作为中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环保税法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4元至14元,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可由各地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法定税额幅度内决定。

      目前,辽宁、吉林、安徽、福建、江西、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等省份明确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根据环保税法确定的最低限额征收,即每污染当量分别为1.2元和1.4元。

      而浙江、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和西南地区的贵州、云南等省(自治区)制定的税额均略高于环保税法规定的最低税额。其中,云南规定,2018年1月至12月,环保税税额为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4元;从2019年1月起,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2.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3.5元。

      江苏、海南和四川确定的税额适中。其中,江苏规定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征收税额分别是每污染当量4.8元和5.6元,四川为3.9元和2.8元。

      京津冀和周边省份则普遍对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确定了较高的具体适用税额。日前召开的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北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均按环保税法规定的税额幅度上限执行。

      河北省将环保税大气主要污染物和水主要污染物税额分为3档,分别按照环保税法规定的最低标准的8倍、5倍和4倍执行。最高一档税额为:应税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9.6元,应税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1.2元。其他污染物实行全省统一标准,按环保税法规定的最低税额的4倍执行。

      除北京市、河北省税额较高之外,山东省也将执行较高的大气污染物税额,但将对不同种类的大气污染物区别对待。根据该省确定的方案,应税大气污染物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6元,其他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2元。

      三、环境保护税法解读

      环境保护税法全文5章、28条,分别为总则、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税收减免、征收管理、附则。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环保税法》体现了从排污费到环保税的制度性衔接,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首先,将排污费的缴纳人作为环保税的纳税人,即在中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对不具有生产经营行为的机关、团体、军队等单位和居民个人,不征收环境保护税。

      《环保税法》对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情形,比如,向污水集中处理厂、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厂排放污染物的,在符合环保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规模化养殖企业对畜禽粪便进行综合利用、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的,也不征收环境保护税。

      其次,是根据现行排污收费项目,设置环保税的税目。大的分类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四类。

      具体来讲,不是对这四类中所有的污染物都征税,而是只对《环保税法》所附《环保税税目税额表》和《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中规定的污染物征税;不是对纳税人排放的每一种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都征税,而只是对每一排放口的前3项大气污染物,前5项第一类水污染物(主要是重金属)、前3项其他类水污染物征税。

      《环保税法》规定,各省份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应税污染物项目数。

      第三,根据现行排污费计费办法,设置环保税的计税依据。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沿用了现行的污染物当量值表,并按照现行的方法即以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作为计税依据。

      第四,以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为基础,设置环境保护税的税额标准。

      具体来说,大气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为每吨5元-1000元;噪声按超标分贝数,税额为每月350元-11200元。

      2018年最新环保税法解读?想必你在通过阅读完以上全文后已经对2018年最新环保税法解读的问题答案有了一定程度上的了解。以上便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2018年最新环保税法解读的相关知识。若你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欢迎来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   税收可以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但是,税收制度不考虑公平等问题,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增长是很不利的,而且会影响社会的安定。这就关系到一个国家的税收原则的制定了,好的税收原则,可以使的税收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我们国家的税收原则是怎样的呢?

      一、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制度的建立、运用应当把社会公平放在首位,税收公平原则是我国税收原则的基本。

      在税收制度下,纳税人之间所负的纳税义务是公平的,纳税人和征税的国家之间是公平的,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在税收的运用上,每个纳税人能够因此获得的福利也是公平的。

      二、税收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要求的是行政效率和经济效率。一是行政效率,则在征税的过程中行政成本要最小,征税成本和纳税成本越低,行政效率就越高;而经济效率,税收的职能本身就是为了资源的有效的再次配置,税收制度的建立、征收应当以最大的促进经济和对经济最小负面影响为目标。

      三、税收适度原则

      适度,就是税收的征收应当合理,有度,和国家的财政需要相适应,和纳税人的收入项适应,并且要求是在纳税人可以承受的负担之内。只有适度的税收制度才可以使国家财政增长、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相协调。

      四、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征多少税,怎么征,什么时候征,这些都是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税收是块大肥肉,难免有人立心不良,税收的内容和程序都法定,纳税人需要缴纳多少税款,都有法可依,征税的程序法定,程序的正义可以减少中间有人使坏的可能,保证税收落到实处。另外,税收法定,才可以给予税收强制性,保证征税和税收纠纷的解决。

      以上,就是关于我国税收原则的详细介绍,税收的公平、适度原则可以体现出我国政府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税收最终应当实现促进经济、改善人民基本生活的职能,这样,税收就不再是纳税人的负担。更多有关我国税收原则的知识,可以上法律快车网站查阅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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